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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虐女事件:一道不简单的法律题

   一段深圳父母殴打女儿的视频引发舆论关注,视频记录了一位约七八岁的女孩被父母残酷殴打的场面。深圳宝安警方公布调查结果,施暴父母双方对殴打女童事实供认不讳,初步调查情况与视频相符(12月24日《深圳卫视》)。 

 

  “抽耳光、拿扫帚抽打、拉拽头发,甚至将女孩推倒在地用脚蹬踏。”这段殴打未成年女儿的视频,父母手段之残忍,令人触目惊心:怎么下得去手!就连女童的弟弟,也要动手打几下。女童遭受家暴,是不是成了“家常便饭”,值得怀疑。 

 

  庆幸的是,多种因素巧合,家暴视频被发现并公之于众,“打孩子”事件进入公众视野。深圳警方第一时间介入调查,当地妇联及时向法院申请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,通过法律途径为女童提供保护。如果不是因为巧合,家暴将持续到何时、隐藏到何时还是未知数,也再次说明家暴的隐蔽性,特别是受害者是一名不谙世事的小孩子。 

 

  不过,笔者注意到,有法律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,涉事父母不构成犯罪,根据是“经法医检查女童体表未发现明显伤痕”。这一论断恐怕为时尚早,一方面,法医检查的只是女童目前没有明显外伤,而构成虐待罪的情节不光是身体虐待,还有精神虐待,女童因恐惧等遭受的精神伤害并不清楚;另一方面,警方目前正在依法调查处理,还没有最终结果,这个时候以“未发现明显伤痕”认为涉事父母不构成犯罪,既片面又易误导公众。 

 

  这一事件的特殊性在于,受害者是一名未成年人。刑法第260条规定,虐待家庭成员,情节恶劣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犯前款罪,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第一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。从视频及报道看女童所受伤害,构成第二款的可能性不大,意味着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可能性也不大。就第一款而言,加害方是父母,女童作为未成年人,自诉需要由其监护人即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,女童的父母不可能起诉自己有罪。这就遇到变更监护人的问题,还要走相关法律程序。 

 

  经常殴打女儿,这对父母是否还有资格作为监护人?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规定,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,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,另行指定监护人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,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、扶养、抚养费用。 

 

  如果变更监护人,谁来监护、谁来抚养,能否找到合适的新的监护人,新的监护人能否履行起监护职责都还是问题。同时,涉事父母能否依法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、孩子缺失的亲情怎么弥补等等,也都是不小的问题。如果不变更监护人,女童能否在父母的关爱中安全快乐成长,也有疑问。既要依法处罚涉事父母,又能以最有利于女童成长的方法处理这件事,而不是轻易就剥夺监护权,这是一道难度不小的法律题,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多思量。

 

责任编辑: 赵树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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